(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林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清远。 委托代理人邹红黎,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韵家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英。 委托代理人杨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林锦置业有限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三(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三(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 峰 代理审判员 吴晓婕 代理审判员 姚 跃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汝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