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鸿添建材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华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华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居金。 以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欢成,上海潘国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定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永顺。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祖卿,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鸿添建材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华林、吴明生、陈居金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鸿添建材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华林、吴明生、陈居金于2014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鸿添建材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华林、吴明生、陈居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鸿添建材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华林、吴明生、吴居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37.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68.64元,由上诉人上海鸿添建材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郑华林、吴明生、陈居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符 望 代理审判员 朱颖琦 代理审判员 金 冶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