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旺平。 委托代理人孙仕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静萍。 委托代理人张立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高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普星商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伟翠。 原审第三人上海新体育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继秋。 委托代理人唐骁骅。 委托代理人戴元胜,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普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普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普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普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5元,由上诉人上海普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斌 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 邬 梅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蔡晓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