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晓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来仁。 原审第三人叶菁。 上诉人唐晓辉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三(民)初字第3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唐晓辉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表示不再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晓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斌 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 邬 梅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蔡晓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