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爱家豪庭房地产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萍。 委托代理人陈太贵,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茹,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南。 委托代理人曾乃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梅正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康。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南。 委托代理人邹志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梅林正广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红。 委托代理人郑志林。 上诉人上海爱家豪庭房地产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丁康威 代理审判员 徐 江 代理审判员 姚 跃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