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丽霜。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林寒星。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善法,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薄地阔。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彭妍。 再审申请人孙丽霜、林寒星因与被申请人薄地阔、彭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孙丽霜、林寒星于2014年3月14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完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孙丽霜、林寒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丽霜、林寒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泳雷 代理审判员 黄 明 代理审判员 费正权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戚雯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