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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2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4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长富。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计丽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烨。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道鎔。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丰。 再审申
(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长富。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计丽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烨。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道鎔。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丰。
  再审申请人王长富、计丽敏因与被申请人张烨、张道鎔、王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长富、计丽敏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长富、计丽敏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长富、计丽敏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高中伟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储 姝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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