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厚春。 委托代理人吴鹏。 委托代理人李锦琴。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华盛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湛良。 委托代理人郑菊萍,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盛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高中伟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储 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