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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8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4
摘要:(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摩久博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上诉人上海摩久博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摩久博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上诉人上海摩久博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施工合同被上诉人尚未实际履行,上诉人仅仅是注册地在浦东新区,实际经营地在虹口区,本案依法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的注册地在q,具有向社会公示的效力,且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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