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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4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银根。 委托代理人阳清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金云。 委托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卫兵,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银根。
  委托代理人阳清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金云。
  委托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卫兵,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银根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银根及其委托代理人阳清发、被上诉人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山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吴卫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起至2008年,田山庄村委会、马银根双方每年一次签订鱼塘承包协议书。2011年1月1日,田山庄村委会、马银根双方再次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马银根承包鱼塘的塘名为新包围鱼塘,面积27亩。承包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承包金额为每年每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00元,合计每年缴纳承包金18,900元。田山庄村委会每年补给马银根鱼塘修理费每亩100元,合计2,700元,田山庄村委会每年实收16,200元。双方另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协议第九条还约定:“承包期间如国家、集体、地方性政策征用或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双方或一方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不作违约处理,协议也将自行终止。”因马银根至今未腾退鱼塘,田山庄村委会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银根腾退田山庄村新包围鱼塘;判令马银根支付鱼塘使用费29,700元。原审审理过程中,田山庄村委会明确腾退鱼塘面积为27亩,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自2012年1月计算到2013年10月底,按照27亩*600元/亩计算。后田山庄村委会撤回第二项诉请。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2年2月20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文同意青浦区金泽镇XXXXXXXXXXXXXXX号土地和XXXXXXXXXXXXXXX号土地列入2012年度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总面积分别为18.7178公顷和10.4242公顷。2012年9月29日,田山庄村委会向各养殖户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新包围鱼塘已纳入2013年复垦项目,明确各养殖户塘内水产以及农作物等清理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底,要求提前做好生产安排。2012年11月24日,田山庄村委会召开关于新包围复垦村民代表表决会,到会的28名代表均同意将新包围鱼塘列入2013年复垦计划。2012年12月25日,田山庄村委会又召集新包围养殖户开会,告知新包围鱼塘列入2013年复垦项目事宜,要求作好生产上的安排等,马银根出席会议。
  原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田山庄村委会、马银根之间签订的鱼塘承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马银根承包鱼塘的期限已到,理应按照约定将鱼塘无条件返还田山庄村委会。故对田山庄村委会提出的要求马银根腾退鱼塘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养殖业的特殊性,应给予马银根腾退鱼塘合理期限。田山庄村委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第二项诉请,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马银根辩称的双方签订的协议未到期,因马银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马银根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位于青浦区金泽镇田山庄村新包围的27亩鱼塘。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马银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首先,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和2012年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及农委颁布的法规的相关精神,田山庄村的复垦立项程序有严重问题,村民表决在后,且没有证据证明田山庄村土地列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青浦区金泽镇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计划。因此,原审判决在上述问题上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和审核存在问题。马银根也已就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要求中止本案审理。其次,马银根从2002年起就承包新包围鱼塘,对鱼塘进行投资和改造。产权属马银根。在田山庄村委会收回完全产权时,应对因鱼塘产权变更而对马银根进行补偿。由于田山庄村委会拒绝给予养殖户补偿,鱼塘不能复垦的责任在于田山庄村委会,而非养殖户。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要求田山庄村委会给予补偿。
  被上诉人田山庄村委会答辩称:本案是民事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已认定马银根的鱼塘承包期限已到,应该无条件返还给田山庄村委会。马银根关于复垦立项计划的理由和本案没有直接联系,不管是否复垦,鱼塘承包协议还是按照协议本身来履行。故原审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本案事实看,马银根与田山庄村委会签订的鱼塘承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协议。鱼塘承包协议明确约定了承包期限,且双方当事人均陈述自2013年起双方未再签订新的鱼塘承包协议。因此,马银根承包鱼塘的期限已到,应当将鱼塘返还给田山庄村委会。原审据此作出要求马银根腾退鱼塘的判决是正确的。现马银根认为土地复垦项目不合法并称已提起行政诉讼,该项目是否合法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马银根要求本案中止审理的请求不予采纳。此外,马银根还要求田山庄村委会对其进行补偿,此已超出本案诉讼标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马银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元,由上诉人马银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继红
代理审判员 周 一
代理审判员 徐芙蓉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 英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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