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茂源服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锦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上诉人平湖市茂源服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涉案合同履行地为q本案依法应由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面料购销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纠纷由先提起诉讼的一方所在地法院裁决。”根据原审证据材料,先提起诉讼的被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3号2702室,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