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成丰畜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永济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陈立朋,男,汉族 上诉人徐州成丰畜牧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q,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卖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的主要经营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3019弄26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