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上海铮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上海普维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鑫,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铮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普维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铮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后,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铮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铮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8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5.41元,余款人民币785.40元退还上诉人上海铮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聪 审 判 员 贾沁鸥 代理审判员 范德鸿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海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