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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4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廷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廷涌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廷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刘廷涌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4月8日,刘廷涌与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街公司)签订《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载明:学生姓名刘廷涌,注册课程豪华级课程,注册课程学习时间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注册课程级别为EOL课程从T1至MA2(T1、T2、T3、M1、M2、M3、MA1、MA2),最多共计8个级数,须在本合同约定的注册课程学习时间有效期内完成,课程费用34,800元,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备注送Harvard;Channel;FT.COM。学员本人已完全了解华尔街英语课程的特点、方法、收费,完全明白并同意本合同背面各项条款的内容,自愿注册成为华尔街英语学员。合同背面课程注册合同条款总则第7条载明:本课程注册合同的有效期至刘廷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注册课程级数或注册课程学习时间到期为止,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刘廷涌为此向华尔街公司交纳课程费用34,800元。嗣后,刘廷涌开始学习课程,学习过程中,刘廷涌放弃学习T1-T3三个级别课程。2012年9月17日,刘廷涌完成了M1至MA2五个级别课程。该日之后,刘廷涌无法成功订课,为此于2013年3月发函要求华尔街公司安排课程,于2013年6月20日发函解除注册合同并要求华尔街公司返还课程费用,均未果。2013年10月,刘廷涌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华尔街公司返还课程费用25,592元及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注册课程为EOL课程从T1至MA2八个级别,而HARVARD商务英语课程为赠送课程。2012年9月17日刘廷涌已完成了M1-MA2五个级别全部课程,根据合同背面条款约定,注册合同有效期至刘廷涌完成注册课程级数或注册课程学习时间到期为止,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华尔街公司据此主张合同已于2012年9月17日终止,与约相符。虽然刘廷涌未上T1-T3三个级别课程,但系刘廷涌认为简单而放弃学习,此为刘廷涌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华尔街公司无涉。刘廷涌主张华尔街公司承诺另行补偿更高三个级别课程并变更合同终止时间,华尔街公司予以否认,刘廷涌对此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难以采信。因此,2012年9月17日之后刘廷涌无法订课并非华尔街公司违约行为所致,而是因为该日刘廷涌已完成注册课程学习,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刘廷涌要求华尔街公司返还部分课程费用并支付利息之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廷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计219.50元,由刘廷涌负担。
刘廷涌上诉称,刘廷涌并未放弃前三个级别注册课程的学习,华尔街公司从未同意并安排刘廷涌上前三个级别的注册课程。HARVARD商务英语课程系独立的课程,其学习费用计算在全部费用中,不存在免费赠送的问题。华尔街公司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未经与刘廷涌协商,排除了刘廷涌的相关合同权利,应属无效。华尔街公司应向刘廷涌退还前三个级别注册课程及HARVARD商务英语课程的学习费用。据此,刘廷涌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
华尔街公司辩称,刘廷涌因前三个级别注册课程简单而放弃该三个级别注册课程的学习,属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与华尔街公司无关。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HARVARD商务英语为赠送的课程,并非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双方的合同已履行完毕,刘廷涌并未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现刘廷涌要求华尔街公司退还英语课程的学习费用,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刘廷涌与华尔街公司签有《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该合同的形式完备,内容明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注册课程的学习时间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课程级别为EOL课程从T1至MA2,合同的有效期至乙方(刘廷涌)完成合同项下的注册课程级数或注册课程学习时间到期为止,两者以先到者为准”;此外,双方也在该合同中约定由华尔街公司另向刘廷涌赠送HARVARD商务英语的学习课程。而现实际查明,刘廷涌已在2012年9月17日完成从M1至MA2五个级别课程的学习,故按刘廷涌与华尔街公司在《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应认定该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刘廷涌可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而主动在合同期内订课学习,不存在华尔街公司同意与否的问题。刘廷涌系因T1至T3三个级别课程简单而自动放弃学习,属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华尔街公司无直接的关系。刘廷涌称“华尔街公司已就此同意为其安排更高级别的英语课程学习”,无确凿证据为证,不能采信。HARVARD商务英语为赠送课程,并非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刘廷涌未及时订课学习,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刘廷涌要求华尔街公司返还课程费用25,592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刘廷涌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元,由上诉人刘廷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单 珏
审 判 员 岑佳欣
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琼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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