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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7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4
摘要:(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美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严瑾。 上诉人汪美珍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2439号民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美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严瑾。
上诉人汪美珍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汪美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美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汪美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本院准予上诉人汪美珍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审判员 孙 飞
代理审判员 封赉城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沙君慧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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