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美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严瑾。 上诉人汪美珍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汪美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美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汪美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准予上诉人汪美珍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审判员 孙 飞 代理审判员 封赉城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沙君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