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上诉人方燕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户籍所在地系q,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涉案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未能解决,应向该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涉案房产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