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顺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玉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作钏。 上诉人上海顺旅实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上诉人上海顺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顺旅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顺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上海顺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 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