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郁建强。 委托代理人诸燕舟,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芳。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戴智娟,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郁建强因与被上诉人何伟、李静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郁建强的委托代理人诸燕舟律师、徐佳卿律师,被上诉人何伟、李静芳的委托代理人戴智娟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292元,全额退还上诉人郁建强。 审 判 长 顾克强 代理审判员 王 敬 代理审判员 陆一婷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