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勇。 委托代理人杨建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锦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守伟。 委托代理人张国祥。 委托代理人郑国强。 上诉人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318.20元,退还上诉人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王 盈 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