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6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4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勇。 委托代理人杨建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锦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守伟。 委托代理人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勇。
委托代理人杨建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锦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守伟。
委托代理人张国祥。
委托代理人郑国强。
上诉人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318.20元,退还上诉人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王 盈
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益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