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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民一(民)特字第2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3
摘要:(2014)虹民一(民)特字第21号 申请人朱某某。 申请人朱某某要求宣告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程某某与申请人系母子。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程某某患有XXX疾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4)虹民一(民)特字第21号
  申请人朱某某。
  申请人朱某某要求宣告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程某某与申请人系母子。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程某某患有XXX疾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程某某于2009年9月23日因左股骨颈骨折、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入院,病程与治疗结果显示:患者入院后即发现有精神障碍。2014年2月13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程某某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2月27日对被申请人程某某作出司法鉴定:被鉴定人程某某患有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使其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不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对其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朱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杜春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妮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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