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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特字第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1
摘要:(2014)金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称,其因工作原因,自1996年起长期在外,2003年7月与妻子离婚后再次离家出走。2014年2月,申请人回沪后得知已被宣告失踪
(2014)金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称,其因工作原因,自1996年起长期在外,2003年7月与妻子离婚后再次离家出走。2014年2月,申请人回沪后得知已被宣告失踪,户口也被注销。故申请依法撤销(×)×民特字第×号宣告其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籍贯×省人,原住某市某区某新村某号某室。2005年8月31日,陈某某之女陈某向某市某局某分局某路派出所申报其父失踪。2007年4月18日,陈某向本院申请宣告陈某某失踪。2007年8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陈某某失踪。2014年2月23日,陈某某回沪,并于同年2月27日诉至本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2014年3月4日,陈某某之女陈某向本院证明了陈某某重新出现之事实。
  以上事实,由某市公安局户籍证明、(×)×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被宣告失踪后重新出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陈某某失踪的(×)×民特字第×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林 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凤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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