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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1
摘要:(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三(知)
(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注册商标权间的纠纷应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即使本案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由于案件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此案;即使受理,也应由本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内容,而且原审法院已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详尽的阐释,本院对此不再赘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且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超出原审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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