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特字第33号 申请人李春兰,女,194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李春兰申请宣告陆衍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春兰诉称,丈夫陆衍东于2008年1月突发脑梗后,病情逐渐严重,目前被诊断患有血管性痴呆、帕金森病等,生活需人照顾。现为了处理陆衍东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陆衍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春兰担任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陆衍东,男,194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陆衍东和李春兰系夫妻,生育一女陆启一。2008年1月,陆衍东突发脑梗,之后病情逐渐严重,目前被诊断患有血管性痴呆、帕金森病等,2013年10月住院治疗至今。2014年2月21日,申请人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陆衍东患有血管性痴呆、帕金森病等疾病,此节事实有上海航道医院的出院小结为证,故申请人李春兰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李春兰系陆衍东的妻子,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陆衍东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陆衍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春兰为陆衍东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