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一(民)特字第35号 申请人温敏春,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温敏春申请宣告达秀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温敏春诉称,母亲达秀琴患有脑梗、老年痴呆症等疾病,自2013年初起卧床至今,生活需人照顾。现为了处理达秀琴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达秀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温敏春担任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达秀琴,女,1925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达秀琴和丈夫温宝华生育温敏春、温敏杰二个子女,温宝华于1994年9月3日报死亡。2013年初,达秀琴因脑梗后遗症、阿尔茨海默病等疾病卧床至今,生活需人照顾。2014年2月26日,申请人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温敏杰表示同意温敏春的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达秀琴患有脑梗后遗症、阿尔茨海默病等疾病,此节事实有上海怀德护理院的住院小结为证,故申请人温敏春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温敏春系达秀琴的女儿,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达秀琴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达秀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温敏春为达秀琴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