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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6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9
摘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60号 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蓓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甲。 被告沈乙。 被告沈丙。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沈甲、沈乙、沈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三被告自2014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100元;2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60号

  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蓓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甲。
  被告沈乙。
  被告沈丙。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沈甲、沈乙、沈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三被告自2014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100元;2、要求三被告每月各负担原告护理费1/3;3、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2月7日止的医药费人民币1,016.95元,之后的医药费由三被告各承担1/3。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吴忆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蓓珺、被告沈甲、沈乙、沈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系母子女。2013年11月原告丈夫沈丁因病去世。2014年1月26日、3月10日原告请家庭护理工,每月护理费为人民币2,600元。目前原告每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民币640元、粮油补贴人民币40元、副食品补贴人民币8元,共计人民币688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7日原告医药费自负部分共计人民币1,016.95元。审理中,三被告同意给付赡养费及医药费,被告沈甲不同意承担护理费,被告沈丙表示案件受理费由其负担。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尽的义务。赡养人对体弱多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和护理。本案原告系高龄纳保老人,体弱多病,仅靠政府补贴已不能保障正常的生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负担医药费和护理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三被告同意给付赡养费人民币100元于法无悖,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14年1月起被告沈甲、沈乙、沈丙每月各给付原告姚某某赡养费人民币100元;
二、被告沈甲、沈乙、沈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姚某某2014年1月26日、3月10日的护理费人民币1,733元;自2014年4月起的护理费凭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统一发票由被告沈甲、沈乙、沈丙各负担1/3;
三、被告沈甲、沈乙、沈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给付原告姚某某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2月7日医药费人民币339元;自2014年2月8日起自负部分的医药费凭医药费专用票据由被告沈甲、沈乙、沈丙各负担1/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沈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 忆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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