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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7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9
摘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76号 原告贲云萍。 被告上海强生舒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东升。 委托代理人朱卫丰。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李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贲云萍诉被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76号

  原告贲云萍。
  被告上海强生舒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东升。
  委托代理人朱卫丰。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渝。
  委托代理人李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贲云萍诉被告上海强生舒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203.30元、营养费人民币500元、护理费人民币1,000元、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共计人民币5,203.30元;2、鉴定费人民币900元由被告上海强生舒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吴忆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贲云萍、被告上海强生舒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卫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9月6日17时28分,被告出租车公司驾驶员郁汉泉驾驶的沪EMXXXX出租车,在本市瑞金南路近斜土路处,因副驾驶开车门致同方向骑助动车的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出租车公司驾驶员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2月10日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势作出三期鉴定,原告左下肢等处交通伤后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7日。在本次事故中原告四次就诊共化费医药费人民币403.30元。
  另查明,原告系退休聘用人员,2013年9月1日与上海天和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签定退休人员聘用协议,每月工资人民币3,000元。协议期限为1年,自2013年9月8日至2014年9月7日止。被告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同意赔偿营养费人民币210元(每天人民币30元)、护理费人民币450元(每天人民币30元)、衣物损失费酌情赔偿人民币100元,医疗费在医保范围内赔付,误工费因原告已退休,且聘用合同系事故后生效故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系退休聘用人员,因本次交通事故使原告无法在聘用约定期正常上班,导致原告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费酌情赔偿人民币50元、物损费按人民币200元计算。鉴定费人民币900元,由被告出租车公司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贲云萍医药费人民币403.30元、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营养费人民币210元、护理费人民币6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元、物损费人民币200元,共计人民币4,463.30元;
二、鉴定费人民币900元,由被告上海强生舒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上海强生舒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 忆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琦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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