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萍。 委托代理人张金,上海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云亮。 上诉人罗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缓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依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罗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钱 玮 代理审判员 陈 琪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