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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44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8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447号 原告计卫强。 委托代理人钱春,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诈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计卫强与被告郑诈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447号
  原告计卫强。
  委托代理人钱春,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诈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计卫强与被告郑诈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凌 云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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