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少民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甲。 委托代理人董乙。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蔡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少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某,被上诉人董甲的委托代理人董乙、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蔡某以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蔡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费 鸣 代理审判员 段 婷 代理审判员 李振武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