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根。 委托代理人王德富,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杰。 委托代理人吴国俊,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雪妹。 上诉人李新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5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新根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新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新根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0元,由上诉人李新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罡 代理审判员 黄 亮 代理审判员 任培君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维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