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亮。 委托代理人黄丽萍,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佳宏,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蕾。 委托代理人董炤熠,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亮、曹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亮、曹蕾相互之间达成谅解,并以对方同意撤回上诉为前提,均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彭亮、曹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亮、曹蕾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15元,由上诉人彭亮、曹蕾各半负担人民币2,607.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符 望 代理审判员 朱颖琦 代理审判员 金 冶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