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占兵,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张冀庆,上海精诚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4年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冬寅 代理审判员 周 州 代理审判员 任培君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