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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6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8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绿宝 上诉人(原审原告)瞿茂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伟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伟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喆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文漪。 被上诉人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绿宝
上诉人(原审原告)瞿茂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伟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伟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喆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文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泽楷。
上诉人顾绿宝等人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本案所涉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各方当事人的动迁利益不明,故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动迁补偿款,缺乏事实依据。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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