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绿宝 上诉人(原审原告)瞿茂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伟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伟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喆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文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泽楷。 上诉人顾绿宝等人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2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本案所涉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各方当事人的动迁利益不明,故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动迁补偿款,缺乏事实依据。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