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网尚世界(北京)数字电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西碧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瑞畅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网尚世界(北京)数字电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证据材料表明,原审被告之一瑞畅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