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国权。 上诉人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当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