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一起新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勇超。 上诉人北京一起新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被上诉人因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而提起的侵权之诉,涉案虚拟财产虽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网络环境中,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数据进行修改时,其结果只能通过被上诉人使用的计算机终端反馈于被上诉人。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