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雄。 上诉人上海艺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从未在注册地经营,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XXX室,该地址应为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