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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5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7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NIYAZIFARUKARIG。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月松。 上诉人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NIYAZIFARUKARIG。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月松。
  上诉人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约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上海市杨浦区,应当适用该约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合同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不适用协议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且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仲裁后先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移送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江 天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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