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7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芹。 委托代理人唐勤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文雨。 再审申请人张晓芹因与被申请人姜文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芹。
  委托代理人唐勤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文雨。
  再审申请人张晓芹因与被申请人姜文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晓芹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一)误工费的计算应该按照2010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而非最低工资计算。(二)伙食补助费一审虽然没有提出,但二审期间提出,法院未予处理不当。(三)护理费应按照实际护理人唐勤德误工工资计算。(四)一、二审确认过错责任比例不当,应由姜文雨承担70%-80%的责任为妥。(五)伤残鉴定结果对张晓芹不公,要求重新鉴定。因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一)张晓芹的人身损害系由其与姜文雨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所致,对该纠纷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一、二审判决酌情确定姜文雨承担5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二)本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部门具有相关鉴定资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张晓芹要求重新鉴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关于误工费。一、二审法院鉴于张晓芹不能举证其受伤后的实际误工损失以及事发时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而按照2010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酌情确定误工损失于法有据。(四)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鉴于张晓芹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二审期间不能增加诉请,故一、二审判决不存在遗漏诉请之情形。(五)关于护理费,一、二审依据张晓芹受伤情况及赔偿标准酌定的费用亦无不妥。
  综上,申请人张晓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晓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李 珏
代理审判员 张庚志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晶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