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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7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德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爱平。 再审申请人倪德贤因与被申请人陈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
(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德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爱平。
  再审申请人倪德贤因与被申请人陈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倪德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运用证据不当、适用法律有误。其与陈爱平之间存在长达十七年左右的劳动关系,应该由陈爱平支付其养老补助金和超过8小时工作的补偿。因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
  倪德贤出示了2008年《个人工资卡》一份,用以证明其一直在陈爱平处工作。倪德贤另出示了署名为张善俊的证词一份,用以证明陈爱平经常拖欠工人工资。
  被申请人陈爱平辩称:其对2008年《个人工资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工资卡没有经其签字确认。张善俊并非其聘用的工人,其证词与本案无关联。因此,倪德贤所述不是事实,请求驳回倪德贤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审鉴于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认为倪德贤要求陈爱平支付十七年工作的养老补助以及其在陈爱平处超过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补偿的诉请非本案处理范围并无不当。二审鉴于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倪德贤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内容与未作处理的意见存在矛盾而予以部分改判亦无不妥。因此,倪德贤申请再审事由非本案处理范围,其可另行主张。
  综上,申请人倪德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倪德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峰
审 判 员 李 珏
代理审判员 张庚志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晶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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