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博益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刑海蔚。 委托代理人蔡磊,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玲。 委托代理人陈佳佳,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博益物流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博益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博益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博益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3.50元,由上诉人上海博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 赵 炜 代理审判员 王蓓蓓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秋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