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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5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7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怡璞。 委托代理人徐传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雯君。 上诉人上海凯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亚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怡璞。
  委托代理人徐传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雯君。
  上诉人上海凯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亚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79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凯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传富、被上诉人王雯君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王雯君曾于2013年8月16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凯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同年9月22日,该会作出普劳人仲(2013)办字第2844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王雯君)自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7月10日与被申请人(凯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80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17日至2013年7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834元;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10日期间的工资4,146元;五、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不予支持。”。凯亚公司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凯亚公司无需支付王雯君赔偿金6,400元;2、凯亚公司无需支付王雯君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7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582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有证据证明其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或者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根据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普劳人仲(2013)办字第2844号裁决书,其中已确认该裁决系终局裁决,故凯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其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争议的仲裁裁决,而不能再以该裁决为依据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凯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凯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凯亚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到原审法院立案,原审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原审法院直至2013年12月30日才出具驳回起诉的裁定,使凯亚公司丧失了继续维护自己权利的诉讼时效。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进行实体审理。
  被上诉人王雯君辩称:劳动仲裁裁决正确。凯亚公司为拖延时间,未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予以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故不同意凯亚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普劳人仲(2013)办字第2844号裁决书已明确告知该裁决系终局裁决,凯亚公司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凯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该裁决,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立案后发现凯亚公司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凯亚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未及时立案并作出裁定,影响其维护自身权利的诉讼时效,因上述裁决书中已明确告知凯亚公司行使诉权的管辖法院,且原审法院确无审理申请撤销上述裁决的权限,故对凯亚公司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进行实体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虞恒龄
代理审判员 周 一
代理审判员 王 兵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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