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文中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艳。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黎刚。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康培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文中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行中。 上诉人上海文中门诊部有限公司、上海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文中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海文中门诊部有限公司称,其已经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诉人上海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称,本案应由其注册地或办公地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海康培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称,上海文中门诊部有限公司已经成立清算组,上海文中门诊部有限公司清算组才是适格的诉讼当事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房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方斜路XX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