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6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7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沈建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定联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才兴。 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三(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沈建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定联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才兴。
  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三(民)初字第5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装修工程地点在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XXX号舜浦大厦1层,该处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上述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顾 克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