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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9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7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正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伦君。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顺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朝夕。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杨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伟东。 上诉人孙正权、钱伦君、钱顺龙因共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正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伦君。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顺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朝夕。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杨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伟东。
  上诉人孙正权、钱伦君、钱顺龙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四(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正权、钱伦君、钱顺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陈 琪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玮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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