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骆瑞芳。 委托代理人刘媛媛,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计春艳,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北方商城。 法定代表人应元鸣。 上诉人骆瑞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瑞芳以与被上诉人上海北方商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骆瑞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骆瑞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5元,由上诉人骆瑞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珍 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 代理审判员 陈 俊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