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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7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7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瑞宝。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殿福。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凯。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姝菲。 法定代理人程凯。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瑞宝。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殿福。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凯。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姝菲。
  法定代理人程凯。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振,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瑞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智凌。
  法定代理人庄宇。
  上诉人袁瑞宝、程殿福、程凯、程姝菲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瑞宝、程殿福、程凯、程姝菲于2014年2月24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袁瑞芬、庄宇、庄智凌自行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袁瑞宝、程殿福、程凯、程姝菲撤回上诉之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瑞宝、程殿福、程凯、程姝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康威
代理审判员 姚 跃
代理审判员 俞 璐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倩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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