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瑞宝。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殿福。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凯。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姝菲。 法定代理人程凯。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振,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瑞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智凌。 法定代理人庄宇。 上诉人袁瑞宝、程殿福、程凯、程姝菲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瑞宝、程殿福、程凯、程姝菲于2014年2月24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袁瑞芬、庄宇、庄智凌自行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袁瑞宝、程殿福、程凯、程姝菲撤回上诉之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瑞宝、程殿福、程凯、程姝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康威 代理审判员 姚 跃 代理审判员 俞 璐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