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 法定代理人韩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丰有吉。 委托代理人薛安军,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华。 委托代理人黄惠民,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韩甲。 原审原告韩乙。 上诉人韩某某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暨原审被告韩甲、被上诉人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以下简称妇产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薛安军、被上诉人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以下简称曙光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黄惠民、原审被告韩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4日患者肖某某(1948年10月4日出生)入住妇产科医院。6月5日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