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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7
摘要:(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惠英。 委托代理人阚卫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委托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承瑶,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惠英。
  委托代理人阚卫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委托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承瑶,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惠英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惠英的委托代理人阚卫民、被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黄承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惠英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蔡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惠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蔡惠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伊红
代理审判员 朱红卫
代理审判员 姚 敏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龚 轶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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